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调整部分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5号
发文日期:2018-11-23 | 全文有效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调整了部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部分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为确保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调整后纳税人名单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涉及调整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共有1266户,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后,纳税人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税费征管职责由新主管税务机关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主管税务机关衔接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继续有效。纳税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纳税人已领用的发票、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三、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后,纳税人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税务机关的名称、字轨和编号,盖新主管税务机关的印章。
四、本通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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