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8-05-22 |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规定的应清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条规定的可清算条件且主管税务机关下发通知要求清算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
二、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未办理清算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纳税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办理清算申报。
逾期仍未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经核查认为纳税人涉嫌偷税的,按照程序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检查;不涉嫌偷税的,按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责令限期缴纳。
三、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应补缴的税款,应当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清算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月15日内缴纳。
四、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清算申报应补缴税款的,以及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后,税务机关通过清算审核或税务稽查确定应补缴税款的,自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五、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7月1日前已受理清算的房地产项目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22日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