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财税处理

2019-07-22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4625 点击收藏

一、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因此,对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属于专项资金,如果将该资金发生的支出进行了单独核算,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会计处理。取得的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补助,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净额法;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即总额法。选择总额法,在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如果企业先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再确认所购建的长期资产,总额法下应当在开始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时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净额法下应当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预定用途时将递延收益冲减资产账面价值。如果相关长期资产投入使用后企业再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总额法下应当在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净额法下应当在取得补助时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按照冲减后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增设“6117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对于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在实际收到或应收时,或者将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分摊计入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总额法的会计处理:

①企业收到补助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②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③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和结束前被处置,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资产处置收益,不再予以递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2、净额法的会计处理:

①企业收到补助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②将补助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应当注意:企业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判断某一类政府补助业务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通常情况下,对同类或类似政府补助业务只能选用一种方法,同时,企业对该业务应当一贯地运用该方法,不得随意变更。

三、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税会差异以及年度企业所得税填报。

举例:甲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于2018年6月验收,该企业于2018年6月收到政府拨付的固定资产投资专项资金1000万元。固定资产折旧按照20年,残值率按照5%。

在采用总额法下,会计处理如下:

1.企业收到补助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递延收益  1000

2.2018年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  118.75(5000*95%/20/12*6)

    贷:累计折旧  118.75(5000*95%/20/12*6)

3.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借:递延收益  25(1000/20/12*6)

    贷:其他收益25(1000/20/12*6)

甲企业在办理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如下调整:

1)填报《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第1列“账载金额”25万元(递延收益转收入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1000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975万元。自动带入附表三《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相应栏次。

2)填报《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行“不征税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1000万元;同时填报主表第16行“其中:不征税收入”1000万元。

3)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行“房屋、建筑物”,资产原值“账载金额”5000万元,“计税基础”4000万元;本期折旧中,“会计”118.75(5000*95%/20/12*6)万元,“税法”95(4000*95%/20/12*6)万元,“纳税调整额”23.75万元;同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3行“固定资产折旧”第3列“调增金额”23.75万元。

在采用净额法下,会计处理如下:

1.企业收到补助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递延收益  1000

2.冲减固定资产成本

借:递延收益    1000

    贷:固定资产  1000

2018年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  95

    贷:累计折旧  95

采用净额法下,应当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预定用途时将递延收益冲减资产账面价值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因此,采用净额法下,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偿的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处理基本一致,之不过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确认时间上有所不同。

文章来源:纪宏奎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