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向房开企业承诺免征土地增值税无效案
长期以来,为了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并吸引投资,部分地方政府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行政性协议,协议中通常包含税收减免或财政补贴的条款。
案件事实 2005年9月,山东省的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与当地市政府签订了一项合作协议,旨在共同推进道路改造及沿街房屋项目的开发。根据该协议,政府向A公司做出了两项关键承诺:一是免除其土地增值税的缴纳义务,二是承诺对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存部分进行财政返还。然而,在项目实际推进过程中,A公司按要求缴纳了土地增值税500万元,以及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共计1500万元。但遗憾的是,市政府并未履行其在协议中的承诺,对A公司已缴纳的税款未进行任何形式的退返。 面对这一违约行为,A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于是将市政府告上了法庭。此案经历了长达三年的诉讼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并最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经过一系列严格的法律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作出了再审判决,要求市政府按照协议约定,向A公司返还其已缴纳的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存部分,共计1000万元。然而,对于A公司要求退还已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的诉讼请求,由于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返还该税种,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未予支持。 对企业税务合规建设的启示 此案件作为招商引资活动中,地方政府向企业承诺税收优惠却后续违约的典型案例,不仅极具代表性,也为企业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的启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更是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地方政府为吸引企业投资,常常会提供一系列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减免税收,即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减免优惠;另一类则是与税收相挂钩的财政返还或财政奖励政策,这些政策旨在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进一步激励企业的投资和发展。 政府直接作出的减免税承诺,其法律效力上存在极高的风险。依据税收征管法的明确规定,任何机关都无权擅自决定减税或免税事宜。更深层次地,政府此类承诺实际上是在干预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法律时,严格遵循的是税收法律法规,而非政府的指令或行政协议。因此,即便政府与企业签订了减免税的协议,税务机关仍会依法征收相应的税款。这意味着,若企业与政府签订了直接减免税的协议,而企业本身并不具备法定的减免税条件,那么它仍需遵循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缴税。并且,一旦税款已缴纳,若企业没有法定的退税理由,想要政府或税务机关退还税款将变得极为困难。 相较于政府直接作出的减免税承诺,政府以财政支出为标的的承诺,如财政返还、财政奖励等,其有效性风险相对较低。只要这些承诺事项明确属于当地政府的职权范畴,并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那么这些承诺就对政府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此类情况下,如果政府未能履行其承诺,企业完全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如提起诉讼等,来要求政府履行其承诺,并且这样的诉求往往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对于投身于地方基础设施与市政建设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在与地方政府签订涉及招商引资及地方税收优惠的协议时,务必审慎对待税收优惠条款的拟定。企业应明确辨析哪些涉税事宜可与政府协商约定,哪些则不适宜纳入协议范畴,同时,还需深入评估约定事项潜藏的法律风险,以及一旦政府违约,企业能否通过有效的法律途径来寻求救济。
文章来源:辰星咨询管理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