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通信行业专用定额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6]377号
发文日期:2006-08-23 | 全文有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针对近期通信行业在专用定额发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建立健全通信行业专用定额发票使用的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发票的领购、使用和保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结合我局发票管理的规定,现就通信行业专用定额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通信行业专用定额发票是通信企业在销售通信产品、提供通信服务时向付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该种专用定额发票主要用于通讯设备的充值卡或办理入网卡等业务。专用定额发票是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监制的企业自印发票,其联次有发票联和记帐联(存根联),在发票上可以统一套印通信企业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二、通信行业在销售或办理话费充值卡业务中,一般采取合作方式和委托代办(代销)公司方式,授权充值卡运营商、批发商批发或销售给零售商,上述特点导致专用定额发票并非全部是通信企业自行使用。为此,凡需要申请使用专用定额发票的,应具备以下条件和要求,并加强本企业内部与合作方或受托方的发票日常管理工作。
(一)企业要结合业务实际,明确内部各部门在专用定额发票申请、领购、发放及保管等各环节的职责,制定本企业专用定额发票管理办法。要指定专一部门和人员负责专用定额发票管理,由其负责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申请印制专用定额发票的相关事宜,并负责做好发票领购、登记、保管和使用等工作。同时,对于使用专用定额发票的其他部门有指导、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二)对于采取委托代办业务形式批发或销售充值卡业务的,通信企业要严格按照《合同法》和发票管理法规及其他法律规定,与运营商或批发商等代办公司及零售企业签订《委托代办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关于专用定额发票管理的相关细则,包括发票的发放部门、发放的配比额度、领取对象、领取手续和领用后使用与管理的权利义务条款,以及要特别明确专用定额发票严禁倒买倒卖、转借代开等条款,并按《合同法》的规定确定处罚条款;明确专用定额发票所适用的业务范围,保证专票专用,严禁将其挪作它用;对于发票的领用种类、数量及发票号码,双方都应进行详细记录备案。
在签订《协议》时,充值卡的运营商、批发商及零售商企业要向通信企业作出正确履行《协议》条款和接受监督管理及违规处罚的承诺,并向通信企业递交签字盖章的《承诺书》。同时,通信企业可以采取保证金制,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将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通信企业与充值卡的运营商、批发商及零售商签署的《协议》和《承诺书》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各通信企业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领购、发放、使用、保管专用定额发票,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日常监管。主管税务机关对通信企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将依照发票管理法规作出处理。
对于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代办(代销)公司,各通信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得隐瞒。各局应将非本局管理权限内的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代办(代销)公司及时向市局汇报,提请协查处理。各局应定期对各通信企业使用通信行业专用定额发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市局汇报。
二ОО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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