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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504号

发文日期:1970-01-01 | 全文有效

法规详细内容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应税行为适用税种的请示》(厦国税流〔1997〕2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7)财税字第26号)第三条中所规定的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是指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无线发射电信服务。因此,对厦门市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移动通信设备维修中心(以下简称维修中心)的应税行为不能认定为提供电信劳务。

    二、维修中心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其他通讯器材以及修理通讯器材而取得的收入,均应征收增值税。

    三、鉴于过去对维修中心征税问题是由于企业经营、核算方式混乱以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94)财税字第26号理解不一致引起的,因此,对以往改变税种属性、混淆级次库别不再追究。自我局批复之日起,对维修中心上述收入改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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