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水泥生产企业并存核定扣除开发多个项目、分期开发项目收入成本的归集橡胶加工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财政部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1991〕财农税字第3号

发文日期:1991-01-11 | 全文失效

注释:

1、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27

我部〔1987〕财农字第206号文件规定,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七五”期间免交耕地占用税,对其中应予征税的建设占用耕地,从1991年开始征税。这对于稳定铁路经济承包政策,支持铁路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在免税已到期,应恢复征税。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铁道线路免征耕地占用税,即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用地不在免税之列。

二、从1991年1月1日起,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项目免税外,铁路部门其他项目如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机修厂、车辆厂、招待所、疗养院、职工宿舍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均不在免税之列,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上一篇:财政部关于寺庙教堂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下一篇:财政部关于修建地下油气管道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