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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关于取消我市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通知

穗建房产〔2024〕773号

发文日期:2024-11-22 | 全文有效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局、税务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取消我市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穗国房字〔2005〕37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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