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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发文日期:2024-11-21 | 全文有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政策解读。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要求,现于2024年11月21日至11月27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纳税人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市税务局反映意见和建议。(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百丈路8号财产和行为税处,邮编:315040,电子邮箱地址:nbswfgc@126.com)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结合宁波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为1.5%。

二、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4年**月**日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发背景

与我国房地产开发模式相适应,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制度。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明确各地区预征率下限,其中东部地区省份为2%。2023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明确自2023年7月1日起,宁波市各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为2%,达到前述下限水平。

2024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即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据此,在宁波市人民政府指导下,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水平作出调整,促进本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将宁波市各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调至1.5%,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公告》的发布实施

《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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