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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发文日期:2018-10-26 | 全文有效

  为贯彻落实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是指依法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挂靠企业的个人。

  二、纳税人按照单车核定税额的方法缴纳税款。单车单人运营,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每月税额为50元;排气量1.6升以上的,每月税额为60元。单车双人运营,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每月税额为70元;排气量1.6升以上的,每月税额为84元。

  前款所述单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在9人及以下的客运出租汽车。

  三、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税收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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