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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明确资源税纳税人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发文日期:2018-10-31 |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对资源税纳税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拥有采矿权的企业委托矿产品外包开采,承包方只负责开采委托企业拥有开采权的自备矿,开采的矿石仅供应委托企业,结算价格只包含开采费用和运输费用等,未包含矿石成本的,其资源税纳税人为委托开采企业即拥有矿产开采权的企业。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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