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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发文日期:2018-10-30 | 全文有效

  为保障我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确保改革前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序衔接、平稳过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规定,现将我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监制章带有“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字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为有效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自201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监制章带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字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效。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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