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实际毛利额财政补贴收入核定征收企业代生产企业 专项附加扣除限售股买入价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

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4号

发文日期:2018-10-19 |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压缩口岸通关时长,根据进口铁矿监管方式改革试行情况,经风险评估,决定将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先放”指进口矿产品经现场检验检疫(包括放射性检测、外来夹杂物检疫、数重量鉴定、外观检验以及取制样等)符合要求后,即可提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检”指进口矿产品提离后实施实验室检测并签发证书。

  二、对进口铁矿、锰矿、铬矿,铅矿及其精矿,锌矿及其精矿,采取“先放后检”监管方式。

  三、现场检验检疫中如发现货物存在放射性超标、疑似或掺杂固体废物、货证不一致、外来夹杂物等情况,不适用“先放后检”监管方式。

  四、海关完成合格评定并签发证书后,企业方可销售、使用进口矿产品。

  五、监管中发现存在安全、卫生、环保、贸易欺诈等重大问题的,海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适时调整监管方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0月19日

上一篇:关于发布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 ...下一篇: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的令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