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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关于明确“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编码填报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1号

发文日期:2018-10-15 |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编码填写格式,减少填写错误,使AEO企业能够及时享受到中国海关与其他国家(地区)海关AEO互认带来的通关便利措施,现将AEO企业编码填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境外收发货人为中国海关已互认国家(地区)海关AEO企业的,国内相关企业需要在水、空运货运舱单《原始舱单数据项》或《预配舱单数据项》的“收货人AEO企业编码”、“发货人AEO企业编码”栏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栏目中填写境外收发货人的AEO企业编码。

  境外收发货人为非互认国家(地区)AEO企业的,AEO企业编码免于填写。

  二、AEO企业编码填报样式为:“国别(地区)代码+海关企业编码”,例如:新加坡AEO企业:SG123456789012(新加坡国别代码+12位企业编码)。

  三、之前AEO编码填制要求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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