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合伙企业证券行业工程款抵房减免税统计调查未调增个体经营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发文日期:2018-06-15 | 全文有效

  为统一规范各地的实名办税操作,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纳税人的办税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在全省(不含厦门,下同)规范实名办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含义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内容

  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住址、移动电话、人像信息等。 办税人员提供的以下证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

  (五)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三、实名办税涉税事项

  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须进行实名认证:

  (一)变更登记、注销及非正常户解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二)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等发票业务办理;

  (三)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申报;

  (四)税收证明开具;

  (五)设区市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需实名办税的其他事项。

  四、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变更的方式

  (一)互联网实名信息采集、变更方式。

  1.采集。办税人员登录福建省网上税务局(地址:http://etax.fjtax.gov.cn/xxmh)个人登录—实名注册,通过微信、手机APP等扫描二维码完成实名信息采集及电子税务局个人用户注册。

  2.绑定授权。完成个人实名注册的办税人员通过个人登录设置页面进行纳税人办税权限申请。办税人员为登记信息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以下简称三员)的,可通过“登记信息自动匹配”或“申请授权”完成纳税人办税权限申请,系统校验通过后,自动绑定授权关系;办税人员为非三员的,通过“申请授权”,上传授权委托书(附件1)完成纳税人办税申请,待税务人员审核通过后,绑定授权关系。

  3.解除授权。办税人员为三员的,通过变更税务登记完成纳税人办税权限授权解除;办税人员为非三员的,通过“解除授权”自动完成纳税人办税授权解除。

  (二)到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现场实名信息采集、变更方式。

  办税人员可前往税务机关办税大厅进行实名信息现场采集。

  办税人员首次进行现场实名信息采集时,需提供以下信息资料,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应同时采集其身份信息。

  (1)办税人员是三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办税人员是非三员、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3)办税人员是涉税代理机构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办税人员为三员的,通过变更税务登记完成纳税人办税权限授权解除;办税人员为非三员的,提供“个人申明”(附件2)完成纳税人办税授权解除。

  (三)下列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税大厅或电子税务局采集身份信息:

  (1)被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的纳税人;

  (2)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

  (3)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被确定为四类的纳税人;

  (4)新办商贸企业;

  (5)设区市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需要采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信息的纳税人。

  五、自然人纳税人实名办理税收证明开具,按现有办法执行,即到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窗口办理,应提供自然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有授权委托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人和受权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也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到税务机关办税大厅自助机终端自助办理。

  六、征纳双方义务

  税务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手机号码等实名办税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应及时办理办税人员信息维护。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实名信息采集而影响办税的纳税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福建省各级税务机关将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上一篇: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若干政策问题的公 ...下一篇: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