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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停止使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部分普通发票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8-04-16 |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普通发票管理水平和数据应用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停止使用部分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税务机关停止发放以下普通发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三联百元版;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联;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二联;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四联;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B版六联。

  为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上述发票最迟可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自停止使用之日起,纳税人应持未使用的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二、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第一条第(一)项中有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三联百元版、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二联”的内容;《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普通发票适用范围及新设普通发票式样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第二条第(一)项;《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设普通发票式样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设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B版式样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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