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发文日期:2017-11-30 | 全文有效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积极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结合我市近几年的实际情况,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范围内联合确定我市的应税所得率标准,现公告如下:
一、厦门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外)的应税所得率统一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有关行业按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口径界定。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一、农、林、牧、渔业 | 3 |
二、制造业 | 7 |
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5 |
四、交通运输业 | 7 |
五、建筑业 | 8 |
六、饮食业 | 12 |
七、娱乐业 | 20 |
八、其他行业 | 12 |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不得事先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事后发现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3%;
(二)其他开发产品:23%.
三、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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