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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8-01-23 | 全文有效

  根据《河北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工作方案》(冀财税[2018]5号)要求,我省将于2018年5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公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公布)规定,我局决定在全省公开选择退税代理机构,具体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石家庄市或秦皇岛市的离境口岸隔离区内设置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二、申请退税代理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书面申请; 

  (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三)离境退税业务运营方案。 

  三、退税代理机构的评定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银行自愿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 

  (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会同河北省财政厅和石家庄海关,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定; 

  (三)被评定为退税代理机构的企业名单通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时间安排

  2018年1月25日前,受理申报;

  2018年1月29日前,组织评定;

  2018年1月31日前,公告名单。

  特此通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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