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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个体工商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个人所得税委托代征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发文日期:2016-12-05 |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加大推进“放管服”改革力度,全面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创新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第16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个体工商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个人所得税委托代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地税机关委托国税机关代征我市个体工商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个人所得税。 

  二、为方便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节省纳税人办税时间,简化办税流程,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简并征期,按季度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如因国税机关系统故障原因无法代征相关税费,个体工商户可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上门申报。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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