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合理简化规定汇总购置缴纳增值税湖南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6号

发文日期:2016-08-03 |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3日

上一篇:关于恢复玉米深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下一篇:关于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