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将竹浆板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发文日期:2014-06-12 | 全文有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通过实地调研,并听取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经会商贵州省财政厅同意,确定将竹浆板加工行业纳入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从事竹浆板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抵扣。
二、扣除标准:购进原料为原竹,主产品为竹浆板。生产竹浆板每吨耗用原竹的平均单耗数量为4.35吨。
三、扣除方法采用投入产出法。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将竹浆板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解读
一、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要求,我省2013年选择了8个涉及面广或有代表性的行业进行调研,根据实地调研情况及规定程序,第一批将大米加工等4个行业纳入试点范围,竹浆板加工等4个行业暂未纳入。根据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申请,经实地调研,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将其纳入试点范围。
二、关于扣除标准的核定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核定程序,采用投入产出法对企业报送的相关数据进行测算、分析、论证,提出初步的单耗扣除标准,征求意见,调整确认,经贵州省国税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小组审议通过,会商贵州省财政厅,确定生产竹浆板每吨耗用原竹4.35吨。
三、本公告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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